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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南寧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關于印發南寧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 工作指南的通知
南寧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南寧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關于印發南寧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 工作指南的通知
南發改環資〔2024〕43號
各有關單位:
為促進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科學合理用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現聯合印發《南寧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工作指南》,請嚴格遵照執行。
南寧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南寧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2024年8月13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南寧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工作指南
為完善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調控,促進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科學合理利用能源,加強用能管理,推進能源節約,防止能源浪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動實現碳達峰碳中和,根據《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號)、《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施辦法的通知》(桂發改環資規〔2024〕455號),結合我市實際,形成工作指南如下。
一、本工作指南適用于南寧市及所轄縣(區)、開發區投資主管部門負責審批、核準、備案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含新建、擴建、改建)。指南中所稱節能審查,是指根據節能法律法規、政策標準等,對項目能源消費、能效水平及節能措施等情況進行審查并形成審查意見的行為。指南中所稱的節能審查機關按職責分工分別設在發展改革和工信部門。
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意見是項目開工建設、竣工驗收和運營管理的重要依據。
(一)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在報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前需完成節能審查(無需進行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的項目,在初步設計前需完成節能審查;符合明確城市基礎設施工程適應相關簡化審批程序政策的,節能審查調整為開工建設前辦理)。其中,年綜合能源消費量1000噸標準煤(電力折算系數按當量值,下同)及以上或年電力消費量500萬千瓦時及以上的,需取得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年綜合能源消費量不滿1000噸標準煤且電力消費量不滿500萬千瓦時的,需編制完成節能專篇并對年綜合能源消費量測算結果負責。
(二)非政府投資項目(即核準或備案類項目,下同),屬核準類項目的,建設單位需在開工建設前編制完成節能專篇或取得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屬備案項目的,年綜合能源消費量不滿1000噸標準煤且電力消費量不滿500萬千瓦時的,需在備案項目信息表中填報年綜合能源消費量;需要進行專門節能審查的,建設單位需在開工建設前取得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未按規定通過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三、需進行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應編制節能報告。項目節能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項目概況。
(二)分析評價依據。
(三)項目建設及運營方案節能分析和比選,包括總平面布置、生產工藝、用能工藝、用能設備和能源計量器具等方面。
(四)節能措施及其技術、經濟論證。
(五)項目能效水平、能源消費情況,包括單位產品能耗、單位產品化石能源消耗、單位增加值(產值)能耗、單位增加值(產值)化石能源消耗、能源消費量、能源消費結構、化石能源消費量、可再生能源消費量和供給保障情況、原料用能消費量;有關數據與國家、地方、行業標準及國際、國內行業水平的全面比較。
(六)項目實施對所在地完成節能目標任務的影響分析。具備碳排放統計核算條件的項目,應在節能報告中核算碳排放量、碳排放強度指標,提出降碳措施,分析項目碳排放情況對所在地完成降碳目標任務的影響。
四、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權限按照項目建成投產后年能源消費量實行分級管理。
(一)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報國務院審批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的政府投資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報國務院核準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的企業投資項目,其節能審查統一由自治區節能審查機關負責。
(二)年綜合能源消費量(建設地點、主要生產工藝和設備未改變的改建項目按照建成投產后年綜合能源消費增量計算,其他項目按照建成投產后年綜合能源消費量計算)10000噸標準煤及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其節能審查統一由自治區節能審查機關負責。
(三)年綜合能源消費量5000噸至10000噸標準煤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市級投資主管部門負責審批、核準、備案的項目,其節能審查統一由市本級節能審查機關負責。
(四)年綜合能源消費量1000噸標準煤及以上(或年電力消費量500萬千瓦時及以上)且不滿5000噸標準煤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其節能審查由對應的縣(市、區)、開發區節能審查機關負責。
(五)年綜合能源消費量不滿1000噸標準煤且年電力消費量不滿500萬千瓦時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涉及國家秘密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及用能工藝簡單、節能潛力小的行業(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布的具體行業目錄執行)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可不單獨編制節能報告。項目應按照相關節能標準、規范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應包含節能專篇對項目能源利用、節能措施和能效水平等進行分析;備案項目在項目備案表“建設規模及內容”中填報年綜合能源消費量。節能審查機關對項目不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不再出具節能審查意見。
(六)單個項目涉及兩個及以上縣(市、區)、開發區的,其節能審查工作由市級節能審查機關按照規定的權限辦理。打捆項目涉及兩個及以上縣(市、區)、開發區的,其節能審查工作分別由子項目所在縣(市、區)、開發區相關節能審查機關實施。
市級節能審查機關辦理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按照本指南第二條規定的節能審查辦理時序,到南寧市民中心“市發展改革委”窗口辦理節能審查接件手續。窗口工作人員負責對項目用能情況進行篩選、把關,并按項目實際用能情況實行節能審查分類、分級管理。其中,對未開展節能審查(指未獲得節能審查意見,下同)的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按本指南第二款及政府投資項目分類管理規定,窗口一律不予受理項目投資審批有關手續;對在開工前未開展節能審查的非政府投資類市級項目,由擁有施工許可權限的住建或行政審批部門提示建設單位開展節能審查,并將已頒發施工許可證的項目信息推送至南寧市共享交換平臺,市發展改革委、工信局通過南寧市共享交換平臺獲取相關信息后,按規定開展節能監管。縣(市、區)、開發區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項目參照執行。
五、自治區節能審查機關負責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其節能報告按逐級報送的原則,即由縣(市、區)、開發區節能審查機關評估本地區節能目標完成情況并將項目納入用能預算方案,確認能完成本規劃期節能目標后,可向市級節能管理機關報送。須落實能耗替代的項目,應同時提交能耗替代方案;市級節能管理機關按職責分工(按照項目投資審批、核準、備案管理權限對應市級節能主管部門)初審并提出意見后轉報自治區節能審查機關。項目業主,項目審核、核準、備案機關和節能審查報送機關應跟蹤協調推進按規定時序取得節能審查意見。跨行政區域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其節能報告由項目所在地其中一方節能審查機關負責報送,同時抄送項目所在地其他方節能審查機關。
六、南寧市行政區域內各類開發區、新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區域根據自愿申請原則,進行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并報市級節能管理機關同意后可實施區域節能審查,明確區域節能目標、節能措施、能效準入、化石能源消費控制等要求。對已經實施區域節能審查范圍內的項目,除應由自治區節能審查機關審查的,節能審查實行告知承諾制。區域節能審查按照自治區管理節能工作部門制定的區域節能審查實施辦法開展。
七、需要單獨進行節能審查的,節能審查機關受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報告后,應委托具備技術能力的機構進行評審,受委托評審機構應組織專家對項目節能審查內容進行嚴格評審,形成評審意見,標明“建議予以出具節能審查意見”或“建議不予出具節能審查意見”作為節能審查的重要依據。節能審查機關主要依據以下條件對項目節能報告進行審查:
(一)項目是否符合節能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政策要求;
(二)項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觀準確,方法是否科學,結論是否準確;
(三)項目節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四)項目的能效水平、能源消費等相關數據核算是否準確,是否滿足本地區節能工作管理要求。
八、節能審查機關應在法律規定的時限內出具節能審查意見或明確節能審查不予通過。節能審查意見自印發之日起2年內有效,逾期未開工建設或建成時間超過節能報告中預計建成時間2年以上的項目應重新進行節能審查。
九、通過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建設規模、能效水平等發生重大變動的,或年實際綜合能源消費量超過節能審查批復水平10%及以上的,建設單位應向原節能審查機關提出變更申請。原節能審查機關依據實際情況,提出同意變更的意見或重新進行節能審查;項目節能審查權限發生變化的,應及時移交有權審查機關辦理。
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投入生產、使用前,建設單位應對項目節能報告中的生產工藝、用能設備、節能技術采用情況以及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進行驗收,并編制節能驗收報告。實行告知承諾管理的項目,應對項目承諾內容以及區域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進行驗收。分期建設、投入生產使用的項目,應分期進行節能驗收。未經節能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項目,不得投入生產、使用。節能驗收報告應在節能審查機關存檔備查。
十一、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應納入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統一管理,實行網上監管和服務,實現審查過程和結果的可查詢、可監督。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報送項目年綜合能源消費等情況。
十二、節能審查機關應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強化節能審查事中事后監管,組織對項目節能審查意見落實、節能驗收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日常監督檢查工作應按照“雙隨機、一公開”原則開展。
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要依法依規履行節能監督管理職責,將節能審查實施情況和節能驗收情況作為節能監察的重點內容。各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加強節能審查信息的統計分析,定期調度已投產項目能源消費、能效水平等情況,作為研判節能形勢、開展節能工作的重要參考。
節能審查機關應按季度將本單位節能審查實施情況報送本級發展改革部門,各縣(市、區)、開發區發展改革部門應將本地區匯總后的節能審查實施情況按季度報送市級節能審查機關。
市發展改革委、工信局按職責實施全市節能審查動態監管,對各縣(市、區)、開發區節能審查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重大項目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檢查抽查結果作為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的重要內容。
十三、對未按要求規定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獲通過,擅自開工建設或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節能審查機關責令停止建設或停止生產、使用,限期改造,并對建設單位進行通報批評,視情節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經節能審查機關認定完成整改的項目,節能審查機關可依據實際情況出具整改完成證明。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生產性項目,由節能審查機關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十四、以拆分項目、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通過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節能審查機關撤銷項目的節能審查意見。以不正當手段逃避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節能審查機關按程序進行節能審查。項目已開工建設或投入生產、使用的,按本指南第十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未落實節能審查意見要求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節能審查機關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整改。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由節能審查機關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未按規定進行節能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及以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通過節能驗收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節能審查機關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整改,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負責審批政府投資項目的工作人員,對未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獲通過的項目,違反規定予以批準的,依法給予處分。
十五、建設單位應對節能報告的真實性和有效性負責。節能審查機關對建設單位、中介機構等的違法違規信息進行記錄,將違法違規行為及其處理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廣西)和廣西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在“信用廣西”等網站向社會公開。對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措施。
十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相關工作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部門預算,并按照規定程序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對項目進行節能審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十七、其他事項按《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的通知》(桂發改環資規〔2024〕455號)執行。
十八、本工作指南由南寧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南寧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十九、本指南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南寧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工作指南》(南發改環資〔2020〕35號)同時廢止。